为了加强农村党支部的核心领导地位,提高党支部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议指示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特制定本规则。
1、村党支部议事的形式为支部大会和支委会,凡属党支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支委会应提出初步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2、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支部书记召集、主持或委托支部副书记召集、主持。
3、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议题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4、党支部委员会的议题,由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其他委员拟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与支部书记沟通。
5、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议题及有关事项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按照会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发言准备。
6、支委会决定重要问题,要经过充分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的决议必须有到会半数以上的委员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