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由村民代表组成的代行村民会议部分职权的议事决策机构。村民代表会议对全体村民负责。
第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坚持民主协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第二章 村民代表的推选和撤换
第四条 村民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二)遵纪守法,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关心集体,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四)具有一定参事议事能力,能正确行使村民代表的权利,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10日内应当组织村民推选村民代表。推选村民代表可以采取每5-15户推选1人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的方式进行。
村民代表总数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但是不得少于20人。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占一定比例。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名单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同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村民代表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出现空缺时,应按原推选程序补齐。撤换村民代表必须经半数以上原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的村民同意。
村民代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村民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第三章 村民代表的职责和权利
第八条 村民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村民自治章程》,带头履行村民应尽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密切联系村民,如实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正确履行村民代表职责;
(四)及时宣传并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
(五)积极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维护集体利益;
(六)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务公开的落实情况;
(七)向村民报告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
第九条 村民代表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单独或与其他村民代表联名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代表会议议题;
(二)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评议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三)对工作严重失误或失职的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提出质询;
(四)在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和决策时享有表决权;
(五)经村民代表会议书面委托,村民代表5人以上有权对村民委员会的某项工作依法进行调查,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调查结果;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章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本村办理“一事一议”事项时的资金筹集方案;
(二)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救灾、救济和扶贫款物的落实方案;
(四)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五保”对象;
(五)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六)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七)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八)村庄建设规划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九)村经济、公益事业发展规划、村民委员会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审议村民委员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讨论决定数额较大的开支项目;
(十一)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事项;
(十二)有争议的本村村民资格的认定;
(十三)村民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村民代表会议程序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村民代表半数以上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由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合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召开之前,应将议题提前一天通知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以便会议代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在行使决定权和否决权时,应由村民代表会议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要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广播等形式将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向村民公布,并按时落实和执行。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做好每次会议的召集、记录、文书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 村民会议有权改变或撤销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不适当决定,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