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大会从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成员一般3—5人,组长从小组成员中选举产生。
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懂基本的财会知识;
(二)非村主要领导干部及直系亲属;
(三)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三、民主理财小组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对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二)听取和反映全体村民对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村民的咨询并作出解释。
(三)处理事情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的制度、规定为尺度。凡违反制度、规定使集体经济受到损失的,要承担责任。
(四)民主理财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和打击报复。
四、村民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对所公布的帐务账目提出质疑。对帐务账目的真实性、合理性有怀疑的,可在规定答疑时间内提出质疑。一时难以解决,可联名向民主理财小组提出,并派出代表2—3人到村会计处查询有关帐务账目;民主理财小组或乡镇农经站负责将查询审核的情况和结果在公布栏内张榜公布。
(二)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财务问题进行解释和解答。
(三)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财务公开不及时、不完整、弄虚作假等行为向乡镇或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
五、各村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财务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以及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讨论,按大多数人的意见进行决策。
六、乡农经站负责对村会计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对各村与村民理财小组在预决算、财务开支、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分歧进行协调。
七、县农经站负责指导和监督各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村进行重点财务审计,并对村干部进行任期审计。对各村与民主理财小组在预决算、财务公开、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分歧进行裁决。
八、对违反本制度的村,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有打击报复行为的,依法做出处理或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对挥霍、侵占、挪用、私吞集体财物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及时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