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年代中期我在咸阳教育学院读书期间,曾经有幸旁听了一次刑事法庭对一起重大抢劫伤害案件的庭审过程,在庄严的法庭上亲眼看到检察官与律师唇枪舌剑、神采飞扬的激情辩论的场面,也向往有朝一日能成为头戴大沿帽、身着豆绿色制服的检察官或能言善辩的律师。毕业后曾任教九载,1994年秋季,适逢检察院招兵买马,自己抱着“试一试”的心理报名参考,竟被幸运地调进了检察院,经过二十多年的检察生涯,于2018年元月又转隶到县监委工作,转眼间一年光阴过去了。
那时对于检察官的印象仍停留在法庭上的辩论上,对于检察官到底是做什么的却似懂非懂。刚参加工作时,也曾天真地向前辈请教检察官到底是做什么的,却得到他们善意的提醒:检察官的工作范围有书面的规定,但检察官的内心准则只有在工作中不断领悟。截至去年初,我从事检察工作已有18个年头,先后从事过渎检、公诉及犯罪预防等工作,对于检察官的价值标准也有了自己的感悟,而这真是从实际工作中不断积累而成。
我至今仍然清晰地记得我曾承办过的一个案子:被告人唐某是被害人李某东边邻居,李某认为唐某家门前所栽的桐树伸到了自家房顶,对自家晾晒农作物造成不便,而且小偷很可能顺势爬上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该李还多次强烈要求唐某砍伐该树,却每次遭到唐某拒绝。一天,李某向唐某发出“最后通牒”,声称如果唐某在当天不砍伐桐树,他便会采取相应“措施”。唐某就没当一回事儿,第二天,李某便吆喝堂兄堂弟三四个人,抡起板斧、操起锯子欲将唐家桐树放倒。
唐某兄弟见状出来阻止,从发引发了唐某家与李某家十余人的混打混闹,混战中双方均有人员受伤,但经法医鉴定李某的损伤为重伤。县公安局对唐某以伤害罪立案调查,并将唐某“请进”了看守所。后来,刑警将此案起诉至我院。
当年我是公诉科副科长兼任驻所检察室主任,根据科长安排,协助我承办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的是我的同事小沈,我们翻阅案卷材料后一致认为该案不复杂,是一起比较典型的邻里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但之后的一段时间里,唐某的律师多次来到检察院,告诉我们唐某要求重新鉴定,称李某的伤是前几年造成的;李某予以否认。我和小沈十分疑惑,作为隔壁邻居,是什么原因使双方互相争斗不休呢?经过与承办案件的包片民警沟通才知道,李、唐两家自明朝万历年间就相处为邻,其关系真可谓源远流长,而且唐某小时候妈妈缺奶,是吃李母之奶长大的,只因两家前些年因为土地的问题多次发生争吵、斗殴,只不过未引发刑事诉讼程序,这次双方均表示要对方坐牢,否则就没完没了。我们向主管检察长汇报了此事,主管领导指出:“这个案件有其特殊性,被告人与被害人两家素来友好,又是邻居,我们不仅要看到眼前的案件,最主要的是要处理好双方的关系,避免发生更严重的事件。”
我和同事深受启发,亲自到唐某与李某居住的村子走访,多方调查实情,并通过村干部做唐某与李某的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考虑到双方矛盾的根源是土地承包问题,我们还请村上德高望重的人及两人共同的长辈出面,与村干部一起重新测量土地并分配。
李母也为他们之间发生的事感到惋惜,为了真正感化唐某,驻所检察官开启了“绿色通道”,
借助这个通道, 李母和吃自己奶长大的唐某通了电话,叮嘱他尽快承认错误、真诚悔过,争取早日回村。还将自己一针一线亲手制作的布鞋托我带进看守所交给了唐某,当他用颤抖的双手接过奶娘熬油点灯、一针针做出的新布鞋时,他泪如泉涌,大声叫道:“奶妈,我不是人,我咋能向自己的弟弟下手呢?”,他对自己的行为感到万分懊悔,并向检察官表示要遵守监规,积极改造,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经过我们的耐心开导,李某也觉得自己太鲁莽,处事缺乏理智,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是导致唐某犯罪的诱因。在我和小沈的调解下,唐某对李某支付了16000元的民事赔偿款、坦诚地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严重恶果,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两人均认可重新的土地承包方案,之后双方在村干部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唐某与李某从一开始的不理不睬到后来态度逐渐软化,我作为公诉人,在法庭上依法对被告人唐某提出从轻及减轻量刑意见,被县法院采纳,对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宣告缓刑两年执行。一场你死我活的争斗就此划下了句号。
像这样的案件还有很多,通过这些案例,使我明白了检察官办案虽是本职工作,但并不能就案办案,而是要将办案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时时想着群众,事事为了群众,才能真正做到执法为民,才能不断完善自身价值标准,真正成为一名为官清廉、执法为民的公仆。
(泾阳县纪委监委 刘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