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政务公开步伐,建立透明政府,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政府工作情况,了解全县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广纳民意,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责,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不需保密的决策事项,全部向公民开放。泾阳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及在泾投资、工作、学习的外地人和驻泾部队官兵、新闻媒体记者,均可申请旁听县政府常务会议。
第三条 安排公民旁听的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将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和申请截止时间,提前3天在县政府机关公开栏、县政务公众信息网站和泾阳电视台发布公告。
第四条 申请旁听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公民,依据公告持本人身份证到县政府办公室进行旁听申请登记。
第五条 根据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确定旁听人数,并通知旁听人员。
第六条 接到旁听县政府常务会议通知的公民,应按照通知要求准时到会。旁听会议时,应佩戴旁听证,在指定席位就座,并遵守会场纪律。
第七条 旁听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公民,对会议的议题或对县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当会或会后向县政府办公室反映,办公室进行归纳整理,在起草会议纪要时参考、吸收或批转有关乡镇政府、县政府职能部门办理。
第八条 公民旁听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各项组织服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承担。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