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反腐倡廉意识和法纪观念,促进廉洁从政。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及省委《实施办法》、省委《关于市(区)县(市、区)管理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和任前廉政谈话的对象:县管和部管拟提拔的科级领导干部(不含非领导职务)。
第三条 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内容:
(一)党内廉政法规
1、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工作部署和要求;
2、党内法规中各项纪律要求及纪律处分方面的条规,党内监督方面的条规;
3、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规定;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
5、其它履行领导岗位职责应掌握的党纪条规和廉政法规基本知识。
(二)法律法规
1、法律法规涉及廉政勤政方面的规定;
2、行政纪律及纪律处分、责任追究方面的规定;
3、政府颁布的行政程序方面的规定;
4、其它履行领导岗位职责的廉政法规基本知识。
(三)非中国共产党党员的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内容,以有关法律法规中廉政勤政方面的规定为主。
第四条 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在任职公示期内进行。
第五条 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由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共同组织实施。
(二)任前廉政法规考试采取集中组织进行。
(三)考试大纲由省纪委统一制定,组织廉政法规考试时,提前到市纪委试题库提取试题。
(四)考试前,县纪委、组织部等部门组织对参加考试人员进行集中的廉政法规知识学习培训。
(五)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行百分制,采取开卷或闭卷方式,开卷80分(含80分)以上合格,闭卷60分(含60分)以上合格。
(六)制定试题保密、监考阅卷人员确定、考试纪律等方面的规定,保证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公平公正。
(七)考试成绩通知参考者,并在任职公示的范围内公布。
第六条 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结果运用:
(一)考试成绩合格者,按规定程序任用。
(二)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建议县委暂缓任用,半年内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的,予以任用。补考成绩不合格的,不予任用。
(三)考试成绩存于个人廉政档案。
第七条 任前廉政谈话的内容: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遵纪守法教育,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征求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措施。
第八条 任前廉政谈话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后进行。
第九条 任前廉政谈话由县纪委书记实施。谈话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商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