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一案双查”制度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永寿县结合实际,制定了《一案双查制度实施办法》,建立健全违纪违法案件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追究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有效落实。
一、明确追究对象。在办案中,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镇区、部门和单位,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追究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纪检组织和相关领导的失职渎职责任。重在追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和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二、明确追究方式。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召开指定内容的专题民主生活会、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建议调整领导班子;对个人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分为警示训诫和党政纪处分。对被追究对象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规定对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三、明确适用情形。明确了实施一案双查的十一中情形:一是职责范围内一年内发生干部违反上班期间工作纪律问题,被媒体公开曝光造成不良影响或受到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两次以上的;二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发生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等上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是在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有不负责任行为,以致职责范围内腐败问题滋生蔓延,或存在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突出问题,且长期得不到根治的;四是职责范围内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政策行为的;五是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不落实,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不规范,导致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六是不制止、不查处职责范围内的严重违法行为或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七是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长期失察的;八是疏于监督管理,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九是对案件调查工作不支持、不配合,隐瞒事实真相、销毁证据、妨碍调查的;十是对上级批件或受理的信访举报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导致违纪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遏制,或导致危害扩大化;十一是其他应当实施“一案双查”的情形。 同时规定,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挽回影响以及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纪检组织负责人,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四、明确追究程序。一是收集材料。案件调查组根据办案中发现的失职渎职问题线索,收集相关证据。二是上报审批。案件调查组提出办理建议,报委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三是初步核实。案件调查组初核,形成初核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核。四是区别处理。确认没有失职渎职问题的,作了结处理;有失职渎职问题,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给予警示训诫;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经纪委常委会研究,予以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