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为严肃组织纪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干部为镇(街道)纪委(纪工委)、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巡察机构、委机关各室(部)主要负责人,因公或因私外出的,要采取书面方式报告和备案外出事由、起止时间、外出地点等。
第三条外出报备的基本要求。
(一)各镇(街道、中心)纪(工)委书记离开本地区出差(参加市县纪委会议除外)、出访、休假、学习1天以上,各派驻(出)机构组长(纪委书记)离县出差(参加市县纪委会议除外)、出访、休假、学习1天以上,向县纪委监委报告并征得同意后,必须提前3天向县纪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报备。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必须电话报告,随后履行书面报备手续。
(二)县纪委常委、各室(部)主任(部长)出差(参加省市纪委会议除外)、出访、休假、学习1天以上,必须提前2天向委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并在组织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履行报备手续。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必须电话报告,随后履行书面报备手续。委机关各室(部)同志外出报告室主任(部长)并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组织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履行报备手续。
(三)干部外出期间应保持通信畅通。
(四)干部外出期间若行程发生变动,应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补充报告。
第四条外出报备的内容和程序。
干部外出前,须采用书面或口头、电话等形式,逐级向县纪委分管、联系领导和主要领导请示报告。同意外出后,须填写《泾阳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外出报备登记表》送县纪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备案。报备内容包括外出人员姓名、事由、时间、地点,外出期间接手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第五条干部外出期间,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按程序请示报告并经批准同意。
第六条严肃外出报备纪律,对外出或外出逾期不请示报告的干部,发现第一次通报批评,发现第二次当年考核不得评定上报为优秀等次;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一般干部报备由各基层纪检监察机构参照本制度在本单位报备。
第八条本制度由县纪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视情况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