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工作专项经费开支和管理规范化,保证审查调查工作顺利进行,依据现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审查调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工作经费是指县财政设立,用于县纪委监委直接立案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工作经费使用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使用。经费使用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专款专用。经费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弥补日常开支不足和其他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开支。
三、勤俭节约。在保证办案工作的合理需要情况下,要勤俭节约,注重实效。
第四条 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工作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办案人员的差旅费、办案通讯费、办案交通费、办案设备购置和租用费、查证费、监管“留置”对象费用、租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会议室租用费、涉案物品鉴定、处置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差旅费:指办案人员到泾阳县以外调查、取证所发生的差旅费用。
二、办案通讯费:指因办案而发生的电话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三、办案交通费:指因办案需要发生的包租车费(含油料费、过路过桥费、维修费、停车费)。
四、办案设备购置和租用费:指因办案工作需要必须购置和租用办案设备的费用。
五、查证费:指办案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发生的查证费用,包括办案人员办案时支付的资料费和提供给证明人的有关费用。
六、监管“留置”对象费用:指为监管“留置”对象场所配备必须的安保设备设施的费用、看护人员便装购置费、“留置”对象相关费用支出等。
七、租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租房费,指县纪委监委集中办案保障机构以外租用临时办案用房所发生的租房费;伙食补助费,指办案人员、看护人员、异地借调办案人员等在办案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补助费;公杂费,指办案人员在办案期间除伙食费、差旅费之外发生不可预见的其他所需产生的费用。
八、会议室租用费:指专案组为调查、分析案情,组织和布置工作而举行专项工作会议所发生会议室租用费。
九、涉案物品鉴定、处置费:按实际发生金额据实予以报销。
十、其他费用:指因办案需要发生的上述开支之外的其他不可预见支出,包括办案期间办案人员发生的零星小额公杂费。
第五条 审查调查工作发生的上述费用,按下列经费开支标准执行:
一、差旅费: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所发生的差旅费,按照县内各镇30/天、市内其他各县80/天、执行。
二、办案通讯费:办案人员在办案期间发生电话费、网络通讯费等,参与办案不满15天的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天10元领取办案电话卡;参与办案超过15天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领取200元办案电话卡,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
三、办案交通费:在泾阳县内办案车辆一般由县纪委监委执法执勤用车保障,以车辆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在泾阳县以外办案车辆,可通过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协调租用,租用车辆车型参照当地一般公务用车标准。
四、办案设备购置和租用费:
1.办案所需的笔记本电脑、录音笔、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打印机等设备,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统一购置。
2.除有记忆功能外的复印机、打印机、碎纸机、传真机、扫描仪、保险柜、文件柜等不方便携带的设备,在泾阳县内办案一般由县纪委监委机关统一调配使用;泾阳县以外办案的,可通过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协议租用、借用方式解决,复印纸、硒鼓等耗材以实际产生费用进行结算。
五、查证费:办案人员到县内外调查、取证发生的资料费,根据实际产生费用结算;必须向证明人和举报人提供一定费用的,参照县纪委监委有关做法,予以支付。
六、监管“留置”对象费用:
1.为保证监管场所安全性和保密性而配备的安保设备设施,按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进行集中采购。
2.“留置”对象在监管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医药费等费用,由本人承担;因患慢性疾病需长时间服用且属医保报销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由“留置”对象亲属或其他相关人员凭相关票据到有关医保部门报销。
3.“留置”对象需要在集中办案点请医疗专家会诊的,出诊费按每名医生每天100元支付。留置期间,值班医生坐诊费按每名医生每天50元支付。
4.执行武警(公安)便装购置费按每人每年按1000元标准执行。
七、租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1.租房费参照当地租房市场价格执行。
2.实行封闭式管理、食宿均在县纪委监委办案工作点的办案人员、看护人员的伙食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看护人员夜餐费用包含在100元标准以内。
3.在异地封闭办案场所的办案人员,因办案需要抽调泾阳县以外且在封闭场所的办案人员,按照所在地区差旅费标准补助伙食费。
4.办案人员在办案期间加班费,按每人每天10元标准领取。
5.办案人员在办案期间值班的夜餐补助费,凭《集中办案点值班表》,按每人每天10元标准领取。
6.办案人员在办案期间的公杂费,按每人每天15元标准领取。
八、会议室租用费:专案组应以委机关会议场所为主;确需租用的,费用按有关标准执行。
九、其他费用:因办案需要发生的上述开支范围之外的其他不可预见支出,本着经济、适用、节约的原则予以支出。
第六条 县纪委监委查办案件,原则上统一安排在集中办案点。因工作需要在外临时设立办案点的,须经县纪委监委委员会研究批准,其费用标准按第五条执行。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案件查办的后续工作,一律在县纪委监委机关进行。
第七条 县纪委监委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购置办案设备,专案组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购置办案设备。办公室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加强对办案设备的管理,单独造册登记,防止损失或丢失;建立健全办案设备借用、归还登记制度,专案组应确定专人管理办案设备,合理配备,按需借用,结案后及时归还。
第八条 县纪委监委办公室本着实事求是、勤俭办案的原则,按照审查调查专项经费开支范围、标准等及时编制经费预算,由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 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要对审查调查工作专项经费单独核算,按照规定编报决算并向县财政局报告年度内审查调查工作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专案组应确定专人负责专案经费财务报销等手续,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合规性负责,严格审核把关;专案组组长负责经费报销手续的初审工作,并严格履行签字背书制度;专案组《审查调查报告》移交审理后的后续工作,一律回机关进行。
第十一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实行专案经费项目管理,加强对各专案项目经费开支的审核、分析、内部通报。
第十二条 审查调查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中,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在封闭办案场所从事审查调查工作的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相关经费支出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县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办案相关费用支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遇问题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商县财政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