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咸阳市泾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泾阳县“三委”巡视巡查工作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泾渭分明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3-10-01 21:50: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科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县委委员、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县政协常委会委员(以下简称“三委”)的作用,拓宽县委识别考察干部渠道,推动县委、县政府各项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视巡查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依靠群众、发扬民主; (三)严格程序、依法办事。 第三条 “三委”巡视巡查人员组成为:县委委员、人大常委会委员、县政协常委会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县纪委委员和离退休老干部参加。 第四条 本办法的巡视巡查对象为县、乡(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点是党政一把手。 第五条 巡视巡查工作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县委成立巡视巡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县纪委、县委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巡视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巡视巡查职责 第六条 巡视巡查组的主要职责: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巡视巡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拟定巡视巡查任务,提出巡视巡查方案;根据“三委”工作性质和特点对巡视巡查组进行编组;联络协调、督促办理巡视巡查建议书、整改通知书;收集有关资料。 第八条 巡视巡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的专项巡视巡查。 第三章  巡视巡查内容 第九条 巡视巡查工作主要考察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五种能力”建设情况。 (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央和省市委有关会议精神,工作部署安排情况。 (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完成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目标任务情况,特别是履行“第一要务”,完成重点项目、重点工作情况。 (三)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维护社会稳定第一责任情况。 (四)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驾驭全局、维护班子团结统一、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坚持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抓落实等工作作风情况。 (六)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七)县委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巡视巡查程序 第十条 巡视巡查工作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巡视巡查专题,组建巡视巡查组,组长由县委指派。 (二)根据巡视巡查专题和要求,制定巡视巡查方案。 (三)巡视巡查组提前告知巡视巡查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发布预告: 乡镇预告范围一般为乡镇机关,乡镇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县级部门预告范围一般为部门机关及下属单位。巡视巡查预告一般采用文告形式进行。 (四)巡视巡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谈话、座谈走访、发放征求意见表、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等方式进行。 (五)巡视巡查结束后,巡视巡查组要写出巡视巡查报告,提出巡视巡查建议。 巡视巡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根据巡视巡查内容对被巡视巡查单位的总体评价,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加强和改进的意见或建议。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既不随意拔高,也不回避矛盾。 (六)县委听取汇报并针对不同情况,采用巡视巡查建议书或整改通知书的形式,向被巡视巡查单位反馈意见,并交由有关部门督办落实。 第五章        巡视巡查结果的运用 第十一条 巡视巡查结束后,县委专题听取汇报,并把巡视巡查结果作为考核县乡领导班子政绩、识别考察任用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在巡视巡查中发现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班子建设、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由县委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失误和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 第十三条 巡视巡查中发现大要案线索的,需及时移交县纪委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巡视巡查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巡视巡查组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干预被巡查单位和部门的正常工作,不处理具体问题。 (二)发现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以及接到信访举报材料,应做好材料的收集和保密工作,并及时请示、报告。 (三)如实反映巡视巡查情况,不得隐瞒、夸大、歪曲事实真相。故意隐瞒、夸大、歪曲事实真相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巡视巡查人员要负相应责任。 (四)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不给基层增添负担。 第十五条 被巡视巡查单位要密切配合巡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对打击报复反映问题当事人的人和事要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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