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党察看是党的纪律处分中仅次于开除党籍的一种重处分。《关于处分违反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中纪发[1983]12号)第五条规定:“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经过留党察看,事实证明他已改正错误,由支部大会作出恢复他的党员权利的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或上一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受处分的党员本人在留党察看期满后向支部提出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党支部负责人组织召开支部大会对是否同意其恢复党员权利进行表决。党支部应当实事求是地对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的表现进行评价,对支部党员做好引导工作,客观公正对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作出同意恢复党员权利或者延伸考察期(仅适用于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党员)的决定。同意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做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或上一级纪委批准,批准之日即为恢复党员权利之日。经支部大会集体讨论,认为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坚持错误不改,应当开除党籍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开除其党籍的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