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咸阳市泾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咸阳市纪委 咸阳市监察局《关于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泾渭分明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4-07-10 16:15:11


 

    第一条为加强对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意见”和市委“十项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行政监察法》和市委《关于中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与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坚持纠建并举、注重实效,着力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使人民群众对作风建设满意度明显提高。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公职人员,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

    第四条监督检查工作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发挥监督作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有关问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组织交叉监督检查。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制定贯彻落实配套制度情况。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意见”和市委“十项规定”要求,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情况,特别是针对本单位纪律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定和监督检查办法情况。

    (二)清理和纠正情况。对照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意见”和市委“十项规定”要求,对本县区本部门原有不一致的规定、要求等进行清理情况,以及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相关公务活动进行纠正的情况。

    (三)执行各项规定情况。执行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规范出访活动、改进新闻报道和文稿发表、厉行勤俭节约等方面规定的情况。

    (四)领导干部带头执行情况。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发挥模范作用、严格执行规定以及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认真抓好管辖范围内贯彻落实的情况。

    (五)群众反映问题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受理、调查和处理群众对违反有关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行为举报投诉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方法:

    (一)自查自纠。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意见”和市委“十项规定”情况列为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效的重要内容,对照规定要求,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纠正问题与不足。

    (二)日常检查。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坚持不定期地开展明察暗访、随机抽查。与机关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纠风专项治理等工作紧密结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

    (三)专项检查。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意见”和市委“十项规定”情况作为党的纪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四)加强考核。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意见”和市委“十项规定”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通过问卷调查、满意度测评、个别座谈等形式,对贯彻落实效果进行评价。

    (五)社会监督。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新闻媒体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建立作风建设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及快速应对机制等多种形式,接受各方面监督,及时受理和办理作风方面的信访举报,对违纪线索实行专门登记、专人管理、统一办理,稳妥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现场纠正、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及时整改。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报告整改情况。通过适当形式对整改结果进行回访,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重新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对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意见”和市委“十项规定”的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违反改进调查研究规定。违规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陪同检查调研人员超过规定人数;在接待、安排上级单位和领导调查研究、工作考察中弄虚作假等。

    (二)违反精简会议活动规定。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次数、规模和时间召开会议;违规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违规使用警车开道,违规清道封路、清场闭馆、限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

    (三)违反精简文件简报规定。违规发文、多头报文、越级报文,擅自增加文件简报种类和数量等。

    (四)违反规范出访活动规定。违规增加出访考察次数、时间、国家(地区)数量和随行人员数量,擅自改变考察内容、路线和日程,违反外事纪律和经费管理规定等。

    (五)违反改进新闻报道和文稿发表规定。违规播发新闻报道,新闻报道超过规定时间或字数,未经批准个人发表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讲话和文章,违规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发贺信、贺电,题词、题字等。

    (六)违反厉行勤俭节约规定。违反住房、办公用房、车辆、秘书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违规超过标准接待,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用公款相互走访、送礼、宴请;以开会、考察、会议、培训等名义安排公款旅游;违规到边界、机场、车站、高速公路路口迎送上级领导;违规悬挂标语横幅、摆放花草、铺设迎宾地毯、组织专场文艺表演等。

    第九条对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省委“实施意见”和市委“十项规定”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力,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甚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及管辖范围内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单位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对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干扰、妨碍调查处理,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快处理。

    第十一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成立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党委、政府办公室和组织、宣传、财政、审计等部门参加的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定期研究工作、沟通信息、通报情况。

    第十二条建立情况报告和通报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每年12月5日前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书面报告本年度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要适时选择典型案件进行曝光、通报,大力营造惩戒震慑氛围。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共咸阳市纪委、咸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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