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咸阳市泾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泾阳县纪委监委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泾渭分明 作者: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0-12-09 08:19:00

为规范机关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机关中心工作顺利开展,制定以下管理制度,并结合实际逐步完善,达到规范机关管理目的。

一、公车管理

1、办公室负责司机管理及车辆使用,办公室主任总体协调保障运行。

2、公车使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填写(领车、还车)登记表,先登记再领车(车辆安装定位系统后的新要求),用车结束停放在县委院内,及时交车,提高使用效率。外地及长途出车原则上由办公室安排司机驾驶,自行驾驶必须报分管领导同意。

3、办公室负责加油和维修,分车登记加油情况。安排司机定期检查车辆安全状况,及时清洗、维护、保养、审验,办公室确定定点维修检修,确保正常运转。

二、财务管理(办公用品采购管理制度)

1、机关财务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本着厉行节约,程序规范,运行高效,审批严格的原则运行。

2、机关办公室设会计、出纳岗位。会计负责审核报销、工资补助等,填制记账凭证,登记总账及明细账,作到日清月结,定期汇总财务收支情况,及时核对各类会计帐、证、表等,做好资料分类装订,立卷归档。出纳人员负责货币资金的管理工作,规范审核各类票据,定期与会计、银行对账,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定期向机关主要领导提供财务收支情况。

3、机关各项开支实行“先报告,后开支”的原则,逐级审核。500元以下开支,经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协助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500元以上开支,经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报主持机关工作领导批准;超过10000元大额开支原则上由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各项开支均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并附详细支出清单,非正式发票均不予报销。

4、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统一配发。各室部提出需求计划,经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分管办公室领导、主持机关领导审核后进行采购。固定资产及10000元以上大额采购集体研究决定,履行财政采购程序,不允许各室部自行采购。

5、办公室负责机关资产管理登记,分科室建立管理台账,及时核对及变更,确保账实相符。

三、涉案财物管理

1、涉案款物及上缴违纪款物由办公室财务人员负责登记管理,建立涉案(违纪)款物专账、专户,专人管理。案件办理人员负责对涉案(违纪)款物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定后及时与财务人员对接登记。

2、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案件办理人员将涉案款物及时移交办公室,财务人员依据登记表进行核对入库。违纪资金直接存入专用账户,违纪物品进行登记保存。对价值不明物品由办案人员负责鉴定后连同鉴定结论移交办公室财务人员保管。

3、办公室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专门人员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由审理室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四、差旅报销

1、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主要解决公务办理期间实际花费,对使用公车未发生实际支出的下乡、办案、调取等正常公务不予报销差旅费。对因公务发生实际费用的严格报销程序和标准,并附花费实际详单及原始票据,经审批后如实报销。办公室负责审核报销标准。

2、差旅报销由报销人员填写报销单,经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分管领导、主持机关工作领导逐项审核审批。派驻机构检查、办案要报分管领导同意,费用由各组长签单实报实销,报销程序同上。

3、差旅费以实际发生费用进行报销,填写公务出行报销单。

因公开会、培训等差旅费报销必须附相关文件通知。

①伙食及公杂费:县内各镇(含新城划转镇)30元/人/天,机场30元/人/天(机场一天接机两次以上50元/人/天),省内各县80元/人/天,省外各地100元/人/天,城区内原则上不报销差旅费。

②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咸阳市内各县每个标准间不超160元;省内铜川、汉中、安康、商洛每个标准问不超230元,咸阳、宝鸡、渭南、杨凌、韩城每个标准间不超260元,西安、榆林、延安每个标准间不超300元;省外各地每个标准间不超310元。

③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凭正式票据报销。省市抽调人员根据县

纪委组织部提供的抽调手续每周报销来回交通费100元。

  1. 纪律审查工作差旅费报销以实际发生费用据实报销,附费用详单。报销标准、程序同上,实行一案一报,案件结束统一签单报销。

  2. 公务出行公车优先,公车不能满足公务需要,必须用其它车辆办理公务的,在办公室领取车辆使用审批单,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才能报销。其他车辆公务报销县内一天60元/车,县外80元/车(不再另报销加油费)。

    五、审查调查工作经费

    1.进驻县纪委监委在外临时办案场所,审查调查组应填写《设立临时办案场所审批表》,经委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连同《审查调查人员进驻办案场所备案表》报案件监督管理室、办公室备案。

    2.实行一案一结,审查调查期间坚持勤俭节约,集中就餐发生的伙食费按照每天人均70元以内标准,住房费用按照协议价格,凭《设立临时办案场所审批表》《审查调查人员进驻办案场所备案表》和票据结算费用清单,经县纪委分管案件领导、分管财务领导、主持机关领导审批后,由县纪委办公室负责结算。

    3.审查调查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交通费、住宿费严格按机关差旅报销标准执行。

    4.审查调查专项工作经费管理由审查调查组组长负责。审查调查组组长要严格审核把关,不得虚报冒领、套取费用,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审查调查组要确定专人严格统计,并负责财务报销等手续。

    5.审查调查期间产生的其他费用,根据有关规定及批件据实凭票据报销。

上一条:泾阳县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下一条:工作职责

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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